7月份,多个税收新政都已开始实施。其中,最受关注的应该是国家税务总局5月底发布的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其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了明确规定。
公告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与以前的机打普通发票相比,新推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,在票面上增加了税率、税额和密码区,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。
从7月1日起,票面上还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,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,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。公告里提到的“企业”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个人不属于企业,因此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,也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。个体工商户也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。
注意,该公告针对的是“增值税普通发票”,也就是说,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等,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,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。
此外,除了必须提供“税号”外,“如实填报发票内容”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