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岩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,中文简称为黄青企协;英文译名为:Huangyan young Entrepreneurs’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:HYEA。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黄岩企业的青年厂长(经理)及从事企业经济管理的青年能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,发挥团组织的整体优势,以协会为桥梁和纽带,团结黄岩的广大青年企业家,加强联系,互相切磋,互助互利,不断提高青年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效益。
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共青团黄岩区委、黄岩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开展各项技术交流和培训;
(二)开展企业管理和经营诸方面的研讨;
(三)组织会员到各地参观、考察;
(四)开展和促进会员企业的经贸合作;
(五)开展扶贫工作及其它社会公益活动;
(六)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;
(七)开展其它各项工作和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年龄在40周岁以下(含40周年,担任协会理事的可酌情放宽)的企业青年厂长(经理)及从事企业管理的青年能人;
(四)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如实认真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;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为协会的经济实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召集协会年会;
(十一)主持评选本团体中的优秀青年企业家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月月初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会徽 会歌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徽图案以红、蓝二色为基调,简洁大方,富有动感,象征着一轮红日在蓝色波浪中冉冉升起。会徽的整个造型由“QY”两个字母组成,“Q”代表着企业,“Y”代表着青年,喻示着蒸蒸日上的气象。此图案又象征着黄岩青年企业家在桔乡的大地上茁壮成长。
第二十七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:本团体的开会会场、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;会员证、会员名片、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,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歌为?青年企业家之歌?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促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财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内,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在办事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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